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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當公司負責人嗎?一次看懂公司法第30條的7種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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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先看自己有沒有這7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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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先給結論

想掛名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卻聽說有「不能當負責人」的限制,到底哪些紀錄會踩雷?

簡短結論:依公司法第8條,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就是「董事」;公司法第30條雖然條文寫的是「經理人」,但依第108條、第192條規定,這7種消極資格是「準用」到董事身上的。也就是說,下面這7種情況的人,依法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公司董事,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第30條本來是寫給經理人,董事是「準用」

很多人以為公司法第30條是直接在講董事,其實條文原文是「不得充經理人」。但第108條明定第三十條等規定「於董事準用之」;第192條也明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準用」的意思是:把第30條規定的內容整套套到董事身上。因此第30條所列的7種情事,就成了董事也不能踩的紅線。一旦董事有這些情事又已經充任,依第30條本文法律效果是「當然解任」。

要注意的是:在有限公司,董事人數可以只有1人,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依章程也可以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所以「當然解任」對1人有限公司與3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適用,只是人數配置不同。

第30條規定的7種消極資格

依公司法第30條本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經第108條、第192條準用於董事後,下列7種情況也就成了董事的消極資格:

  1. 組織犯罪罪名: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 詐欺、背信、侵占罪: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 貪污治罪條例罪名: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 破產或清算程序: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票據拒絕往來: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6. 行為能力欠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7. 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3款(組織犯罪、詐欺背信侵占、貪污治罪條例)的期間,都是從「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起算。如果案件尚未執行完畢、緩刑尚未期滿、尚未赦免,或破產後尚未復權、票信尚未期滿、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都還在「不得充任」的期間內。

第8條的補充:沒掛名董事,也可能是「實質董事」

第30條的限制是寫給經理人、並透過準用規範董事;但第8條還有另一層規範要特別注意。

第8條第3項規定,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也就是說,即便你沒有掛名董事,只要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經營,也會與董事負相同責任。所以當合夥人、家人或股東請你「幫忙看一下」「掛個名」時,要先想清楚——形式上沒掛董事,不代表事後不用為公司的決策與行為負責。對小型創業者來說,如果有家人或股東實際參與公司決策,是否屬於上述情形涉及個案認定,有疑義建議先諮詢專業人士。

創業前的自我檢查清單

在實際送出公司登記(可參考「還沒設立登記不能用公司名義」這篇)之前,建議先針對以下幾項自我檢查:

  • 刑事紀錄:是否曾犯上述罪名,並仍在排除期間內?排除期間依罪名不同為5年或2年。
  • 票信狀態:是否有票據被拒絕往來且尚未期滿的情事?
  • 破產或清算身分:是否曾受破產宣告或法院裁定開始清算,且尚未復權?
  • 行為能力:是否屬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如果對於「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赦免、復權」等時點的計算有疑義,一般情況下可先向主管機關或相關專業人士確認,避免送出登記之後才發現不符合資格。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嗎?

兩種公司組織都適用。有限公司依第108條準用第30條;股份有限公司依第192條準用第30條。無論是只有1位董事的有限公司,還是置3人以上董事(或依章程置董事一至二人而不設董事會)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資格限制來源都是第30條這7項。

如果你正考慮1人成立有限公司,可以參考「一個人可以成立有限公司嗎?」這篇,進一步了解董事人數的最低規定;至於要不要先以行號方式經營再轉公司,可參考「開店要辦行號還是公司?」一文的比較。

小結:資格沒問題,再決定當不當

第30條的限制期間雖然有5年、2年、復權前等不同門檻,但只要各該款要件已消除(例如「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逾5年或2年、破產已復權、票據拒絕往來已期滿、輔助宣告已撤銷),該款限制就不再適用。建議創業前先把自己與合夥人逐項核對,並依有限公司董事1至3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的規定,確認組織型態與掛名人選再送出登記。

查核日:2026-09-28。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頁面為準。

常見問題

Q: 公司負責人就是董事嗎? A: 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就是董事。經理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等,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Q: 第30條是規定董事還是經理人? A: 第30條條文原是規範「經理人」,但依第108條(有限公司)與第192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第30條是「準用」於董事。 Q: 票據被拒絕往來,還能當負責人嗎? A: 依第30條第5款,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不得充經理人,準用於董事亦同。期滿與否的認定,建議可先向主管機關確認。 Q: 被宣告破產後已還完債務但沒聲請復權,可以嗎? A: 第30條第4款為「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因此復權前依法仍有不得充任的限制,復權時點請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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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公司法§108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第108條明定第三十條等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 有限公司董事人數可以只有1人,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
    • 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
    • 有限公司依第108條準用第30條
  2. 公司法§192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第192條明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 依章程也可以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 股份有限公司依第192條準用第30條
  3. 公司法§30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第30條條文原文是「不得充經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 公司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就是「董事」
    • 經理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等,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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