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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設立登記,可以用公司名義接案或簽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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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還沒完成設立登記,不能以公司名義對外接案或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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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行。許多準備設立公司的創業者,在完成商務中心或共享辦公室承租、公司名稱預查後,常會直覺認為「公司籌備得差不多了,可以先用這個名字對外接案或簽約」。但依公司法第19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名稱預查通過,並不代表公司已經完成設立登記;業者承諾也不等於核准,見[登記承諾不是核准](/articles/registration-promise-is-not-approval/)。

第19條怎麼寫

查閱日 2026-09-25,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19條:

  1.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也就是說,籌備階段若尚未完成設立登記,一般情況下不宜再以「某某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或簽署。

和第387條怎麼一起看

公司法第387條另就各項登記申請期限、書表與電子申請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規定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 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不依該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詳細期限與應備文件,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第19條管的是「還沒設立登記就用公司名義」;第387條管的是「依辦法應辦的登記期限」。兩者不要混成同一件事。

和商務中心選址常見的混用

承租商務中心或共享辦公室,不代表公司設立登記已完成,也不自動等於稅籍營業地址已對齊。地址與稅籍分流見[公司/商業登記所在地不是稅籍營業地址](/articles/company-address-vs-tax-business-address/)。公司側「應登記事項未登記/未變更」的對抗效果,另見[公司未登記變更不得對抗第三人](/articles/company-unregistered-change-cannot-oppose-third-party/)。

一般情況下可先確認的三件事

  1. 完成設立登記後,再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或為法律行為。
  2. 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之申請期限辦理各項登記,避免逾期罰鍰。
  3. 不確定時,先向主管機關確認;本文是法規欄位說明,不是個案法律意見。

查核日:2026-09-25。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頁面為準。

常見問題

Q: 籌備期間能不能先用公司名義簽約或接案? A: 公司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Q: 違反公司法第19條會有什麼後果? A: 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Q: 登記申請逾期會怎樣? A: 公司法第387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項登記申請期限等辦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或未依該辦法期限辦理登記者,有罰鍰及限期改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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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公司法§19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 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2. 公司法§387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各項登記申請期限、應檢附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申請期限,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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