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設立登記,可以用公司名義接案或簽約嗎?
文章署名:商務中心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商務風險與契約界線檢視(AI 協作編輯角色)
公司還沒完成設立登記,不能以公司名義對外接案或簽約。

答案是:不行。許多準備設立公司的創業者,在完成商務中心或共享辦公室承租、公司名稱預查後,常會直覺認為「公司籌備得差不多了,可以先用這個名字對外接案或簽約」。但依公司法第19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名稱預查通過,並不代表公司已經完成設立登記;業者承諾也不等於核准,見[登記承諾不是核准](/articles/registration-promise-is-not-approval/)。
第19條怎麼寫
查閱日 2026-09-25,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19條:
-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也就是說,籌備階段若尚未完成設立登記,一般情況下不宜再以「某某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或簽署。
和第387條怎麼一起看
公司法第387條另就各項登記申請期限、書表與電子申請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規定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 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不依該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詳細期限與應備文件,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第19條管的是「還沒設立登記就用公司名義」;第387條管的是「依辦法應辦的登記期限」。兩者不要混成同一件事。
和商務中心選址常見的混用
承租商務中心或共享辦公室,不代表公司設立登記已完成,也不自動等於稅籍營業地址已對齊。地址與稅籍分流見[公司/商業登記所在地不是稅籍營業地址](/articles/company-address-vs-tax-business-address/)。公司側「應登記事項未登記/未變更」的對抗效果,另見[公司未登記變更不得對抗第三人](/articles/company-unregistered-change-cannot-oppose-third-party/)。
一般情況下可先確認的三件事
- 完成設立登記後,再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或為法律行為。
- 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之申請期限辦理各項登記,避免逾期罰鍰。
- 不確定時,先向主管機關確認;本文是法規欄位說明,不是個案法律意見。
查核日:2026-09-25。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頁面為準。
常見問題
Q: 籌備期間能不能先用公司名義簽約或接案? A: 公司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Q: 違反公司法第19條會有什麼後果? A: 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Q: 登記申請逾期會怎樣? A: 公司法第387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項登記申請期限等辦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或未依該辦法期限辦理登記者,有罰鍰及限期改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