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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做了怎麼辦?搞懂解散、歇業與停業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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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走解散、行號走歇業,十五日內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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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想做了,必須先釐清自己的主體是「公司」還是「行號」,兩者結束營業走的法律路徑完全不同。公司依《公司法》走解散程序;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申請歇業登記,兩個名詞不能混用。本文整理常見決策重點,協助負責人在收掉事業前先掌握正確方向。

一、先搞清楚你是「公司」還是「行號」

在台灣經營事業,常見的兩種主體是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以及依《商業登記法》登記的「行號」(亦稱商業)。

  • 公司:《公司法》上的公司(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結束營業,法律上稱為「解散」。
  • 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登記的「商業」(俗稱行號),結束營業稱為「歇業」。

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實務上要把兩個名詞分清楚:行號結束營業用「歇業」,公司結束營業用「解散」。

二、公司解散:先看你的公司型態

公司型態不同,解散事由與決議門檻也不同,千萬不要把不同型態的條文混在一起引用。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13條

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換言之,有限公司要決議解散,須取得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解散事由,則依第113條規定,準用無限公司《公司法》第71條。

(二)無限公司:公司法第71條

依《公司法》第71條,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1.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4. 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5. 與他公司合併。
  6. 破產。
  7. 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這七款是無限公司本身的解散事由;有限公司經第113條準用後,同樣適用。

(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15條、第316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規定在《公司法》第315條,共有八款:

  1.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4. 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5. 與他公司合併。
  6. 分割。
  7. 破產。
  8. 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其中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至於股東會決議解散的程序,依《公司法》第316條,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

三、公司解散後,還要進入清算

解散不是結束: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公司解散後還有一段清算程序要進行。

《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第26條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簡單說,公司解散後到清算完結前,法律上仍視為存續,可以暫時繼續營業以了結現務,但必須在清算範圍內進行。

四、行號歇業:商業登記法第18條

行號(商業)不做了,走的是《商業登記法》的歇業登記程序。

《商業登記法》第18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這裡的「十五日」是法律明定的期間,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如果是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依同法第7條,則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另外,歇業登記本身依《商業登記法》第35條規定,免繳登記費。

如果你的情況是「暫時休息一陣子」而不是真的不做了,可以參考這篇關於停業登記怎麼辦、最長可以停多久的整理,先評估是停業還是歇業。

五、停業 vs 歇業:暫停與結束的差別

停業與歇業雖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 停業:暫時停止營業,主體仍然存在,未來可申請復業登記。
  • 歇業:終止營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延伸閱讀:公司登記地址與稅籍營業地址的差異也要一併釐清;結束營業前後,登記與稅籍相關事項是否需要一併處理,建議先向主管機關確認。

六、沒有登記就營業的風險

無論是要結束公司或行號,都要注意過去是否曾「未辦登記就營業」的違規情形。延伸閱讀:沒辦商業登記就營業的罰則這篇文章整理了相關規定與裁罰邏輯,負責人可在結束營業前先回頭檢視自身情況。

七、結語

公司不想做了,主軸是「解散」加「清算」;行號不想做了,主軸是「歇業登記」,且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有限公司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程序則依《公司法》第316條辦理。

一般情況下,無論是公司或行號,建議在送件前先向主管機關或會計師、律師確認自身情況是否還有未結的稅務、勞健保或商業登記事項,確認解散或歇業前是否還有未結事項。實際流程細節,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查核日:2026-09-28。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頁面為準。

常見問題

Q: 解散跟歇業差別在哪? A: 「解散」是《公司法》對「公司」結束營業的程序用語;「歇業」是《商業登記法》對「行號(商業)」結束營業的程序用語,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 Q: 公司不做了怎麼辦? A: 一般情況下須先依公司型態做成解散決議:有限公司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16條由股東會決議,並於解散後進入清算程序。 Q: 行號歇業登記要在多久內辦? A: 依《商業登記法》第18條,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Q: 停業跟歇業差在哪? A: 停業是暫時停止營業,登記仍然存在,未來可申請復業登記;歇業是終止營業,應依《商業登記法》申請歇業登記。詳細可參考停業登記怎麼辦、最長可以停多久這篇整理。 Q: 公司解散後還能營業嗎? A: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並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本站相關標籤

#商務中心決策 #台灣企業經營者 #文章 #決策指南 #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商業登記法(§7/§18/§35)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解散」是《公司法》對「公司」結束營業的程序用語;「歇業」是《商業登記法》對「行號(商業)」結束營業的程序用語
    • 依《商業登記法》登記的「商業」(俗稱行號),結束營業稱為「歇業」
    •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 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依同法第7條,則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歇業登記本身依《商業登記法》第35條規定,免繳登記費
    • 停業:暫時停止營業,主體仍然存在,未來可申請復業登記
    • 歇業:終止營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2. 公司法§113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 有限公司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3. 公司法§24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 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公司解散後還有一段清算程序要進行
    •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16條由股東會決議,並於解散後進入清算程序
  4. 公司法§25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5. 公司法§26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6. 公司法§315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公司法》上的公司(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結束營業,法律上稱為「解散」
    •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規定在《公司法》第315條,共有八款
    • 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7. 公司法§316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程序則依《公司法》第316條辦理
    • 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
  8. 公司法§71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8
    • 《公司法》上的公司(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結束營業,法律上稱為「解散」
    • 依《公司法》第71條,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與他公司合併;破產;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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