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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分支機構設立或廢止: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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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不是本商業地址欄位改一下就好,獨立設帳分支有自己的十五日登記。

商業分支機構設立或廢止: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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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業已經登記,又在別的縣市開了一個有獨立帳簿的分支據點時,常有人以為「只要本商業變更一下就好」。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業登記法》第 14 條把分支機構的設立與終止,寫成另一次、對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的申請,而且有十五日期限。

本文是法規欄位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代替商業所在地或分支所在地主管機關的受理結果。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對第 14 條:獨立設帳的分支機構,設立與終止營業要向誰申請、多久內申請。它不重寫[本商業所在地變更十五日](/articles/commercial-location-change-fifteen-days/),也不處理公司分公司(那是公司法體系)。

第14條怎麼寫

查閱日 2026-09-24:

  1. 商業之分支機構,其獨立設置帳簿者,應自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分支機構名稱、所在地、經理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2. 前項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3.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或廢止登記後,應以副本抄送本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和第15條、第20條怎麼一起看

  • 一般「登記事項變更」的十五日(繼承例外六個月)見[變更登記十五日與繼承例外](/articles/commercial-change-fifteen-days-except-inheritance/)。
  • 未登記或未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見商業登記法第 20 條;公司側對照見[公司未登記變更不得對抗第三人](/articles/company-unregistered-change-cannot-oppose-third-party/)。

對表時不要做的三件事

  1. 不要把「本商業所在地變更」和「分支機構設立」填成同一張單。 受理地與事項不同。
  2. 不要略過「獨立設置帳簿」這個前提。 條文以獨立設帳的分支機構為對象。
  3. 不要假設商務中心地址方案已自動完成分支登記。 業者承諾≠主管機關核准,見既有說明文。

換址後稅籍仍可能另有窗口,見[公司/商業登記所在地不是稅籍營業地址](/articles/company-address-vs-tax-business-address/)與[換址後稅籍變更](/articles/tax-registration-change-after-address-move/)。

查核日:2026-09-24。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頁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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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商業登記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獨立設帳分支機構應自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
    • 終止營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廢止登記
    • 核准或廢止後應以副本抄送本商業所在地政府
  2. 商業登記法§20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應登記事項未登記或變更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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