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分支機構設立或廢止: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
文章署名:商務中心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商務登記與營運來源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分支機構不是本商業地址欄位改一下就好,獨立設帳分支有自己的十五日登記。

本商業已經登記,又在別的縣市開了一個有獨立帳簿的分支據點時,常有人以為「只要本商業變更一下就好」。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業登記法》第 14 條把分支機構的設立與終止,寫成另一次、對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的申請,而且有十五日期限。
本文是法規欄位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代替商業所在地或分支所在地主管機關的受理結果。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對第 14 條:獨立設帳的分支機構,設立與終止營業要向誰申請、多久內申請。它不重寫[本商業所在地變更十五日](/articles/commercial-location-change-fifteen-days/),也不處理公司分公司(那是公司法體系)。
第14條怎麼寫
查閱日 2026-09-24:
- 商業之分支機構,其獨立設置帳簿者,應自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分支機構名稱、所在地、經理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 前項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或廢止登記後,應以副本抄送本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和第15條、第20條怎麼一起看
- 一般「登記事項變更」的十五日(繼承例外六個月)見[變更登記十五日與繼承例外](/articles/commercial-change-fifteen-days-except-inheritance/)。
- 未登記或未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見商業登記法第 20 條;公司側對照見[公司未登記變更不得對抗第三人](/articles/company-unregistered-change-cannot-oppose-third-party/)。
對表時不要做的三件事
- 不要把「本商業所在地變更」和「分支機構設立」填成同一張單。 受理地與事項不同。
- 不要略過「獨立設置帳簿」這個前提。 條文以獨立設帳的分支機構為對象。
- 不要假設商務中心地址方案已自動完成分支登記。 業者承諾≠主管機關核准,見既有說明文。
換址後稅籍仍可能另有窗口,見[公司/商業登記所在地不是稅籍營業地址](/articles/company-address-vs-tax-business-address/)與[換址後稅籍變更](/articles/tax-registration-change-after-address-move/)。
查核日:2026-09-24。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頁面為準。